重大行政决策尤需听批评意见
决策者在听取意见过程中,应当有涵纳不同意见的胸襟和容人言、容人过、容人才之量,即使批评失当的,也要抱着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的态度,心平气和地与批评者沟通交流。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,不仅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,而且能有效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,有力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、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《条例》全文有10处提及“公众”,2处提及“群众”,显示了一个突出的特点,就是强调公众参与。《条例》总则特别规定: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”,在第二章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“公众参与”,对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。
公众参与是与群众关系最直接、最密切的决策程序,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。决策承办单位的公众参与工作做得越扎实、越细致,决策就越接地气、越科学。《条例》对公众参与的方法、路径作出了具体规定,包括“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、听证会、实地走访、书面征求意见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、问卷调查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”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如何将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,确保听取意见如何听到真实声音,如何避免走程序,防止有人将“好经念歪”,这些问题都考验着决策者的能力和智慧。
近年来,各地积极开展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,取得了明显成效,但毋庸讳言,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不够、规范性不强,“走过场”等问题。有的获取民意的随机性不足,而选择性、倾向性明显,导致公众参与决策流于形式,有的甚至弄虚作假。如去年6月,广西博白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,要求当地居民“在接到‘0771-12340’调查电话时,请用‘很安全’和‘很满意’等肯定性词语直接回答;不要使用‘还好’‘蛮好’‘差不多’等模糊语言,以免测评人员产生误判”。一些地方听证会代表“被代表”的消息不时见诸媒体。如此这般民意调查、听证会无论搞得多“认真”,也不能成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正道。
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:“坚持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,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,都要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。”贯彻落实《条例》规定,不仅要创造条件让公众参与决策,而且要注重听取公众的“批评意见”。这是尊重和维护公众参与权、监督权的具体体现,更是民主决策、科学决策的内在需要,因为只有想到“最坏处”,才能做到有惊无险,只有广开言路,才能集思广益,只有兼听广纳,才能博采众长。
决策者在听取意见过程中,应当有涵纳不同意见的胸襟和容人言、容人过、容人才之量,“惟求攻阙”,闻过则喜,即使批评失当的,也要抱着有则改之、无则加勉的态度,心平气和地与批评者沟通交流,向批评者做诚意的解释说明。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,不仅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,而且能有效防止重大行政决策失误,有力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公众参与决策要想取得理想效果,必须走规范化的道路,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。各地要以学习贯彻《条例》为契机,对既往开展的各类公众参与活动进行“回头看”,查找工作不足,尽快补上漏洞。同时,深入探索创新,建立完善听取意见相关机制制度,就如何组织召开座谈会、听证会,怎样进行问卷调查、民意调查等,完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。进而在制度的保障下,确保决策者切实做到充分听取意见,包括全面、客观地听取批评意见,使重大行政决策更加科学,更接地气、更聚人气、更有底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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